(2017)豫0821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赵关顺与李红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关顺,李红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861号原告:赵关顺,男,1950年7月5日生,住修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祥,修武县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红军,男,汉族,1975年4月28日生,住修武县。原告赵关顺与被告李红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27日经调解被告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国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林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