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3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福治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加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福智,加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3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福智,男,汉族,1968年3月24日出生,小学文化,陕西省子洲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胜利小区*号楼*单元负***室。公民身份号码:6127321968********。被执行人加智明,男,汉族,1963年2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延安市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延川县永坪镇李家沟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63********。曹福治申请执行加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602民初19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加智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福治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加智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加智明向申请执行人曹福治支付38000元,承担执行费47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加智明有工资收入,本院将被执行人加智明工资收入予以冻结。2017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加智明向本院表明同意冻结被执行人加智明的工资收入,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3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