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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敏申请执行四川金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敏,四川金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654号申请执行人:陈敏,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新桥镇。被执行人:四川金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绵阳市涪城区荷花东街。法定代表人:陈东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敏与四川金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金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有位于四川省大英县金东加洲湾楼盘,尚有未销售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将四川金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大英县金东加州湾楼盘XX号XX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限额为8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聂 彩 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勇(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