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孔祥凤申请执行马昶银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凤,马昶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孔祥凤,女,1969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二龙山镇。被执行人马昶银,男,1984年0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二龙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孔祥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昶银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执2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邹丽敏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