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执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林明文、林玉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明文,林玉云,谢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1889号申请执行人林明文,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林玉云,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谢月英,女,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明文与被执行人林玉云、谢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明文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尚欠借款人民币29.7万元。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向俩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俩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俩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已将俩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明:被执行人谢月英在福州仓山区附属间,且该房屋已抵押长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9万元,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查封被执��人谢月英上述房屋。现该房屋目前暂时难以处置。俩被执行人均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其它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本院亦向申请人发出财产举证表,申请人至今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现申请人表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俩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光武审判员 :郑易��审判员 :陈 乐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凌力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