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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邓文政、黄显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文政,黄显辉,刘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邓文政,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黄显辉,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刘晓红,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邓文政与被执行人黄显辉、刘晓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6)桂1102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02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