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民督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许彦立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许彦立,许艳松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督420号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599号。被申请人:许彦立,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泊头市。被申请人:许艳松,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泊头市。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许彦立、许艳松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4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5日发出(2017)冀0981民督42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许彦立、许艳松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许彦立、许艳松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经审查,被申请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冀0981民督42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元,由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栗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