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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宁卫与王立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宁卫,王立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726号申请执行人李宁卫,女。被执行人王立功,男。本院执行的李宁卫与王立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02民初1083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立功应向申请执行人李宁卫履行如下义务:一、向李宁卫一次性偿还58230元(已付2万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60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480元由被执行人王立功负担。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王立功至今未清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故申请执行人李宁卫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李宁卫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7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尤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