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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少伟与张志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481号原告张少伟,男,汉族,1974年6月15日出生,住登封市。委托代理人:陈书杰,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志豪,男,汉族,1991年10月16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房租,有欠条为凭,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租赁关系,且被告之前已向原告支付过部分款项,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志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房租共计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康 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书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