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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初16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宁与被告尹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尹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16413号原告:王宁,女,汉族,1985年9月16日生。被告:尹超,男,汉族,1987年6月6日生。原告王宁与被告尹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2017年5月27日,原告王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王宁负担。审 判 长  汪 印人民陪审员  田运成人民陪审员  王必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