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纪焕奎与张洪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焕奎,张洪亮,长春众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834号原告纪焕奎,男,1951年4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张洪亮,男,1983年7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榆树市。被告长春众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一匡街华泰小区3栋1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焕奎诉被告张洪亮、长春众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在七日内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纪焕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韦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