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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纪焕奎与张洪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焕奎,张洪亮,长春众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834号原告纪焕奎,男,1951年4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张洪亮,男,1983年7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榆树市。被告长春众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一匡街华泰小区3栋1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焕奎诉被告张洪亮、长春众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在七日内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纪焕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韦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