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321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建军与被执行人冯墨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建军,冯墨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1执364号申请执行人:冯建军,男,1975年6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冯墨峰,男,1984年5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范文林,职务: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冯建军与被执行人冯墨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0321民初8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冯建军人民币170000元,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700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晋0321民初8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志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思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