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25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高素红、赵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高素红,赵凤英,田书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154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住所地郏县城关镇行政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695996747X。负责人:谢海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广生,男,196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郏县。农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靳旭红,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郏县。农行员工。被告:高素红,女,1971年4月25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赵凤英,女,1967年6月2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田书岭,男,1968年1月4日生,汉族,住郏县。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高素红、赵凤英、田书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晨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