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3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3604韩国荣与刘修炎、刘建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荣,刘修炎,刘建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3604号原告韩国荣,男,1958年1月3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代理人管光绪,溧阳埭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修炎,男,1961年5月8日生,汉族,河南省潢川县人,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刘建利,男,1988年12月19日生,汉族,河南省潢川县人,住河南省潢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国荣与被告刘修炎、刘建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国荣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国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国荣负担。审判员 韦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