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4民初7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万英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戴建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英,戴建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7730号原告:刘万英,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元武,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建荣,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陈雪松。原告刘万英与被告戴建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立案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英撤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孙 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梦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