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前进与李利军、原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前进,李利军,原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656号原告:马前进,男,汉族,1980年12月22日出生,住焦作市。被告:李利军,男,汉族,1972年10月22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原科,男,汉族,1978年5月6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马前进与被告李利军、原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马前进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公告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前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梁学峰审 判 员 程 明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