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蓓营与周晓波、吴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蓓营,周晓波,吴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539号申请执行人:张蓓营,女,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周晓波,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吴颍,女,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蓓莹与被执行人周晓波、吴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晓波的财产已被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姚孝华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