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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2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山市佳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佳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影,夏银喜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2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佳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大岭村花坛旁劳剑宁商住楼2楼A区。法定代表人:黄贵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嘉焯,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冼洪枝,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影,女,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银喜,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上述两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秀章,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山市佳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影、夏银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5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佳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山市佳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山市佳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74元(上诉人中山市佳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87元,由上诉人中山市佳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庆利代理审判员  赖晓筠代理审判员  刘 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立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