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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侯景兴、陈秀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景兴,陈秀容,黄守滋,梁顺桂,利雄桔,利路平,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皇嘉婚纱摄影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99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负责人:王继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侯景兴,女,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陈秀容,女,195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黄守滋,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梁顺桂,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利雄桔,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利路平,女,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皇嘉婚纱摄影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花城路**号。经营者:梁顺桂。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景兴、陈秀容、黄守滋、梁顺桂、利雄桔、利路平、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皇嘉婚纱摄影店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444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仇万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