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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民终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重庆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罗平、张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平,张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8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张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琛,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莹,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平,男,藏族,住四川省小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春,四川彰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伦,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上诉人重庆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伦力公司)因与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4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伦力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伦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上诉人重庆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莉审判员 程 鹰审判员 陈红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