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田应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应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327号申请执行人:田应山,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人保大厦17楼),。负责人:李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田应山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6民初213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丛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