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04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桂林泓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宝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泓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宝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畅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559号申请执行人桂林泓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北路105号7楼。被执行人重庆宝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0号18-14室。被执行人重庆畅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朝千路28号7-5室。本院在执行(2017)桂0304执559号的案件过程中,已通过强制扣划手段扣划标的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4执5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浩审判员 陆 凯审判员 徐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