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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执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钟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某某,男,汉族,1976年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胡某,男,汉族,1983年2月14日出生。本院在受理钟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6)川0304民初224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司法查找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60.5万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舒其君审判员  刘玉聪审判员  王 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