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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民终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江苏嘉恒纳米科技有限公司、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嘉恒纳米科技有限公司,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杜仲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终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嘉恒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珍,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怀森,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克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志鹏,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审被告:杜仲达,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上诉人江苏嘉恒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壁百��佳印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杜仲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0611民初3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4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苏嘉恒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怀森、被上诉人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志鹏、原审被告杜仲达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0611民初36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嘉恒纳米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2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 波���判员王建霞审判员 朱军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