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9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胜来、詹经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胜来,詹经万,詹经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9执965号申请执行人杨胜来,男,1979年4月19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执行人詹经万,男,1971年1月13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执行人詹经南,男,1961年4月16出生,汉族,住泰顺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9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杨胜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詹经万、詹经南民间借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詹经万、詹经南的银行存款、债权收入6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叶广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美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