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韩立生与河北卓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北卓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立生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7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卓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112号。法定代表人:邓永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建朝,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雨,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立生,女,汉族,1964年8月20日出生,住邯郸市复兴区。再审申请人河北卓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韩立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民终1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河北卓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韩立生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该案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河北卓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卓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新峰审判员 郝迎春审判员 宋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