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淮与四川喜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蓬溪全鑫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淮,四川喜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蓬溪全鑫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77号申请执行人:杨淮,男,汉族,1965年11月24日出生,住蓬溪县。被执行人:四川喜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蓬溪县上游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蒋勇。被执行人:蓬溪全鑫印务有限公司。住所:蓬溪县赤城镇上游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蒋刚。杨淮申请执行四川喜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蓬溪全鑫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1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能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