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04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马某与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4民初282号原告:马某。被告:占某甲。原告马某诉被告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被告占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马某与被告占某甲离婚;2、判令原、被告婚生子占某乙由被告占某甲抚养。事实与理由:2001年11月13日,马某与占某甲登记结婚。婚后,马某与占某甲由于缺乏了解,且占某甲对家庭没有责任感,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长期处于分居状态。马某认为现在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解除与占某甲的夫妻关系。被告占某甲辩称,占某甲不同意与马某离婚。双方之间是有夫妻感情的,双方间虽经常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是可以和好的。经审理查明,马某与占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1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占某乙。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矛盾,故而成讼。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与被告占某甲自愿登记结婚,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也尚好,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相处不睦,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多加强沟通和理解,互敬互让,并考虑建立家庭的不易及给儿子建立一个良好稳定的成长及学习环境,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且原告马某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占某甲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占某甲的婚姻符合法定的离婚情形,故本院对原告马某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马某与被告占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帐号:17×××18,户入地点:湖北省黄石市。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雅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