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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执3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与贾玉平、胡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贾玉平,胡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32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西路515号。负责人邹磊,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汪天睐,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子高,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贾玉平,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执行人:胡白霞,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与贾玉平、胡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8民初47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新苑村33幢104室房地产因存在较为复杂的租赁关系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贾玉平名下的苏E×××××汽车因无法找到暂时无法处置,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由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查询房地产通知书、协助查询车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执行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在穷尽了所有执行程序后已符合了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在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应予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 勤审判员 徐苏平审判员 邱福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文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