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耀与张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耀,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960号申请人:李耀,男,汉族,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2017)皖0504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勇银行存款人民币68507.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房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