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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民终5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阳江市阳东区华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叶国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江市阳东区华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叶国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民终553号之一申请人:阳江市阳东区华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广雅东路268号。法定代表人:林乃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婵,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叶国健,女,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恩,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关于申请人阳江市阳东区华科市��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科管理公司)与被申请人叶国健、原审被告赵国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科管理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叶国健座落于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三路1号创业名苑E幢701房[房地证号为6012855],以上保全金额以人民币1295857.93元为限。担保人阳江市华科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提供座落于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广雅东路268号华科国际家居生活广场33栋118、123、125号[产权证号为阳东0300053399、阳东0300053396、阳东0300053398]商铺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科管理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叶国健转移财产,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且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叶国健座落于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三路1号创业名苑E幢701房[房地证号为6012855],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7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查封期间可以继续居住和按原用途使用,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此前已办理抵押的在原抵押解除后不得再行抵押)、赠与或以其他方式转移产权。二、查封担保人阳江市华科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座落于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广雅东路268号华科国际家居生活广场33栋118、123、125号商铺[产权证号为阳东0300053399、阳东0300053396、阳东0300053398],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7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查封期间可以按原用途使用,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此前已办理抵押的在原抵押解除后不得再行抵押)、赠与或以其他方式转移产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阳江市阳东区华科市场经营��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龙 飘审 判 员  姜玉华审 判 员  施震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欢欢书 记 员  曾秋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