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陆恩典与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东海县中医院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恩典,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东海县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全文
第2页共3页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2892号原告陆恩典,男,1989年9月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代理人倪廷伟,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700468047840P,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幸福路161号。法定代表人樊艳勤,院长。被告东海县中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72246821088XW,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中华路与郑庄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刘春雷,院长。原告陆恩典与被告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东海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诉称,2015年6月24日,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被送至东海县人民医院急诊就诊,X光影像片显示,“左股骨骨折、左胫腓骨骨折”,遂转至被告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行“左股骨闭合复位内固定术、左胫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于2015年7月14日出院。出院后按照医嘱到被告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复查。后原告感到手术部位经常疼痛难忍,于2016年10月24日,在被告东海县中医院拍片示内固定螺帽脱落,后原告于2017年2月到东海县中医院看了两次门诊,医生让原告好好休养,自己买点活血的药吃,没有对原告做其他治疗。原告联系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医生,说受不了就把螺帽取出来,不疼的话就留在里面。现螺帽仍留在体内,疼痛难忍,行走不便。被告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手术中疏忽大意,造成原告内固定螺帽脱落,被告东海县中医院一直不积极采取诊疗措施,均有过错,应当依法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称,东海法院没有管辖权,因为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的诊疗行为由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实施,该院位于海州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应当由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该案移送至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因故受伤到被告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诊疗,该对其进行了手术治疗,并定期到该院进行复诊。后原告感到手术部位疼痛到被告东海县中医院拍影像片,显示“局部螺帽脱落”,原告所举证据显示原告在东海县中医院未有其他诊疗行为。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本院,引起本案诉讼。被告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出了上述管辖权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受伤后到被告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诊治并行手术治疗,并到该院定期复查。原告证据显示其在被告东海县中医院除拍影像片外,未有其他诊疗行为。原告的诊疗、手术行为均发生在位于海州的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而在东海县中医院没有实质的诊疗行为,该案应当由被告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所在地的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在东海县人民法院起诉有滥用诉权的嫌疑。根据民诉法上述规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成立,本案移送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同时提交上诉状副本2份,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井西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霍学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