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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吴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00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5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63年11月出生,户籍登记地址江苏省姜堰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42元,减半收取计571元,由原告王红军负担。审判员  石国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