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2民初1246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1965年10月6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启忠,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女,汉族,1964年4月8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彬,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启忠,被告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14年9月4日按月息2分计算,截止起诉日利息30000元,起诉之后利息另计至实际执行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4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名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期一年,当时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每次都以不同的理由推脱。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借条一份。被告潘某辩称,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以做生意为名向其借款50000元是胡编乱造,答辩人在2014年9月份根本没有做任何生意。答辩人只是××期间认识被答辩人的婆妹谢某某,由谢某某介绍才认识被答辩人马某某,在此之前答辩人并不认识被答辩人。××期间无事可做,便诱劝我参与民间互助理财活动,我说没有钱,被答辩人就让我写个欠条借钱给我。我写完一张伍万元的欠条后,至今没有见到被答辩人拿钱给我。还与他人共同以此款诱骗我参与违法传销活动,骗取我近20万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传销组织1号盘关系图及人员照片;2、微信记录;3、证人证言三份及被告陈述一份。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4日,被告潘某向原告马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马某某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月息贰分)(一年)。潘某”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该款无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起诉的事实清楚,提供的借条证据充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潘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双方约定月利率2分符合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被告的辩解意见没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某向原告马某某偿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息),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齐。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