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献彬与刘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献彬,刘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046号原告张献彬,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彭国富,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刘三民,男,195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原告张献彬诉被告刘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张献彬于2017年5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献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献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1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张献彬负担。审判员 张爱华二0一七年月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梦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