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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赵增文与胥邦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增文,胥邦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619号申请执行人:赵增文,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鲜好平,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胥邦兰,女,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执行人赵增文与被执行人胥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2民初1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胥邦兰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赵增文借款15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胥邦兰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增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胥邦兰无土地房屋登记信息,无船舶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胥邦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2执6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明辉审 判 员  张 玲代理审判员  冉 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杰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