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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恢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翁燕娜、王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燕娜,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恢233号申请执行人翁燕娜,女,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巍巍,舟山市星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静,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翁燕娜与被执行人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浙0903民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翁燕娜于2016年6月22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于2016年9月26日裁定(2016)浙0903执11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将案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属于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翁燕娜撤回执行申请,(2017)浙恢0903执233号(原2016浙09**执第1115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鹏飞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