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柳琦、洪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琦,洪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34号申请执行人:柳琦,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洪小明,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琦与被执行人洪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洪小明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洪小明债权为本金1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6元,执行费1730元,实现的债权金额为零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