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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5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张军营与徐风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营,徐风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初5241号原告:张军营,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绘丽,上海法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雨庭,上海法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风桂,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原告张军营与被告徐风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雨庭、被告徐风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军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旧机动车交易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三倍购车款39,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1日,原告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联星路XXX号二手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豫N2XXXX**五菱牌小轿车(以下称讼争车辆),被告假借徐国生之名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旧机动车交易合同。合同约定车辆转让款为人民币13,000元;原告在交足车款金额的30%以上后,被告应为原告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在当日支付了6,000元定金,次日支付了全部剩余购车款7,000元,上述款项通过微信方式付给徐国生。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讼争车辆转籍和过户手续时,被告知所购讼争车辆无法办理转籍手续。后经原告了解,原告所在户籍地根本不接受国三排放标准的车辆转籍。而且,被告是以3,000元的价格收购他人车辆却以1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原告为此多次找被告交涉,并将讼争车辆交还被告,被告也认可其存在欺诈��但对原告提出的退还购车款和赔偿事宜置之不理。故原告起诉法院,提出上列诉请。被告徐风桂辩称,讼争车辆是徐国生向刘恩远购买的,徐国生委托被告销售讼争车辆,并代签合同,徐国生是被告之子。机动车合同中约定是带牌使用,不存在过户转籍。国五排放标准的车辆是2015年10月以后才有的,讼争车辆是2008年生产的,不可能达到国五排放标准,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讼争车辆登记车主为刘恩远。2016年9月18日,刘恩远和徐国生签订机动车交易合同,刘恩远将讼争车辆转让给徐国生。同年11月21日,原告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徐国生(合同中徐国生的名字系徐国生委托被告徐风桂所签)签订旧机动车交易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诉争车辆转让给乙方,转让金额为13,000元。乙方已预交定金6,000元,未付款7,000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7,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徐国生。11月20日,原告将定金6,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徐国生。原告因讼争车辆无法办理转籍手续与被告协商无果后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由旧机动车交易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微信转账记录、机动车交易合同、委托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要求解除购车协议并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必须证明其与被告间存在买卖关系,讼争车辆系徐国生向刘恩远购买,后原告与徐国生之间签订旧机动车交易合同,徐国生将讼争车辆转让给与原告,原告将购车款通过微信转账给徐国生,故原告并非是与被告建立买卖关系的。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间的买卖协议并由该被告承担退款及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军营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张军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