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1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进军与李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军,李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21民初555号原告王进军,男,1977年4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山西省清徐县。被告李晋强,男,1977年月日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山西省清徐县。原告王进军与被告李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进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晋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进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李晋强尽快偿还王进军借款276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份李晋强以处理交通事故为由多次向王进军累计借款27600元整,在王进军的催要下,于2015年5月18日给王进军书写借条一份:”今借到王进军人民币贰万柒仟陆佰元整(27600),李晋强,2015.5.18”。经催要李晋强以各种借口推辞。现为了更好的维护王进军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王进军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晋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8日李晋强给王进军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王进军人民币贰万柒仟陆佰元整(27600)李晋强2015年5月18日。该借款李晋强至今未偿还王进军,王进军为此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李晋强向王进军借款27600元并给王进军出具借据一份,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王进军以李晋强出具的借据为据,要求李晋强偿还借款27600元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李晋强应偿还王进军借款27600元。李晋强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李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王进军借款27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元,由李晋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晓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茜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