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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爱坤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坤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86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爱坤,女,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爱坤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李爱坤酒后驾驶粤B×××××小汽车,在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大道城市花园对开路段的时候与庄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小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爱坤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爱坤具有自首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至二个月二十天的拘役,并处罚金。案发后,被告人李爱坤赔偿庄某某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被告人李爱坤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爱坤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爱坤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李爱坤投案自首,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赔偿庄某某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爱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文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