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5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郭伟强与彭侠斌、彭熙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伟强,彭侠斌,彭熙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5民初174号原告:郭伟强,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彭侠斌,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彭熙怡,女,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伟强诉被告彭侠斌、彭熙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郭伟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伟强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伟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即363元,由原告郭伟强承担。审判员 袁武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汉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