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十堰市正平投资有限公司与凌大梅等人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1830号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十堰市正平投资有限公司与凌大梅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茅箭执字第01830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凌大梅等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凌大梅名下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北京路东方坐标城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号)进行续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月日至年月日)。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