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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财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谷素月、胡腾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谷素月,胡腾飞,裴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336号申请人:谷素月,女,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胡腾飞,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裴龙飞,住新密市。申请人谷素月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裴龙飞所有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谷素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裴龙飞所有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谷素月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佳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