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13民初5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山东北辰集团有限公司与满洲里市重点市政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北辰集团有限公司,满洲里市重点市政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5416号原告:山东北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金哲,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满洲里市重点市政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原告山东北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满洲里市重点市政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后。原告山东北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北辰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满洲里市重点市政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的起诉,是对其自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北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355元,减半收取7678元,由原告山东北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方年人民陪审员  闫树桐人民陪审员  卢家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车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