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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5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许萍香与郑国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萍香,郑国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5583号原告:许萍香,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红,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威,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国锵,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许萍香与被告郑国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许萍香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萍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萍香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萍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宪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 馨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