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执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郝廷福、玄海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廷福,玄海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447号移送部门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郝廷福,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东丰县。被执行人玄海旭,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申请执行郝廷福、玄海旭罚金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双限一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西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判决书或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杨硕欣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赫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