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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88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5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4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询对被执行人王某某财产、存款情况,均无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年龄偏大,暂无执行能力,本案应程序终结,待发现有财产。或有能力时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727执8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发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