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长明等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占平,王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273号被执行人代占平,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大学文化,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长明,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大学文化,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刑终6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代占平、王占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六千五百五十四万两千五百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代占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百万元。三、在案查封的朝阳区安立路7号院5号楼301号、朝阳区安立路7号院5号楼302号房产两套予以变价,其中属于购房款的人民币二十万元的本金及孳息发还代占平之妻王玲,剩余款项并入追缴项执行,如再有剩余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在案查封的朝阳区八里庄北里210号楼2单元1102号房产一套以及朝阳区八里庄北里210号楼地下车库-1层993号、朝阳区八里庄北里216号楼地下车库-1层267号车位两个予以变价,其中属于购房款的人民币一百万元的本金及孳息发还代占平之妻王玲,剩余款项在人民币一千二百三十五万六千九百七十四元并入追缴项执行,如再有剩余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代占平、王长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张浩执行员 陈海川执行员 史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一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