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北京坤仑森邦木业有限公司、王银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坤仑森邦木业有限公司,王银章,李银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154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坤仑森邦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上店村委会西200米。法定代表人:姜建华。被执行人:王银章,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李银锋,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北京坤仑森邦木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33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银章、李银锋在(2017)浙0604执154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银章、李银锋银行存款人民币44106.29元(含执行费553.29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建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